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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俊就读于某大学,2015年7月1日在该校毕业。2015年3月田文俊到某公司承建的工程项部上班,身份为实习生,项目部对其进行了考勤。
田文俊的工资待遇1500元/月,另有200元/月的生活补助费。
同年8月30日,田文俊在项目部工地上从事下材料的过程中受伤,公司事后已支付田文俊一次性经济补偿80000元。
田文俊于2016年3月1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望部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田文俊与公司之间存劳动关系。
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田文俊不服该裁决,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文俊已年满十八周岁,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条件。
且在取得毕业证书时,田文俊客观上已不是在校生身份,不属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形。
本案在案证据证实田文俊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对田文俊进行考勤,并发放相应的劳动报酬。
田文俊从事的工作系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业务组成部分。田文俊向公司提供劳动系客观事实,双方基于该事实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全部实质性要件。
因此,判决田文俊与公司从2015年7月2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应以劳动关系实质要件为依据判断用人单位与已毕业"实习生"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田文俊接受公司工作安排,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对田文俊进行考勤,并发放相应的劳动报酬。
田文俊从事的工作系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业务组成部分。田文俊向公司提供劳动系客观事实,双方基于该事实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全部实质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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