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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营私舞弊,公司解除合同无需支付赔偿

2021-08-28 次浏览

2006年12月王伟入职某医疗公司担任营业部长,从事医疗器械的销售工作。

2014年11月公司以王伟在从事销售工作的同时,在公司兼职,并将公司的医疗器械低价转让给公司,给其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出与王伟解除劳动关系。

后王伟主张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代理医疗设备的销售,王伟的配偶孙某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王伟是公司的监事。

公司提交的《合同审批单》与《采血器经销合同》显示,王伟曾参与公司与公司采血器销售项目的审议,起草了"价格下降10%每年将损失利润24万元,而要获得与此等值的利润,则要每年多生产53万只,如果在此之上没有交涉余地的话,虽然也可以同意,但是由于有上述问题存在,希望慎重考虑"的意见,并最终建议双方签订经销合同。

公司主张王伟利用职务之便,将医疗器械低价销售给与其本人存在密切关联的公司,严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公司《员工守则》及《就业规则》的规定。

王伟则主张签订经销合同系公司行为,其在公司担任监事经过公司的批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与公司存在医疗器械购销关系,王伟之妻系公司的唯一股东,王伟本人为公司的监事,在王伟未能举证证明在公司担任监事系经过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王伟任职公司营业部长期间,参与公司与公司采血器销售的审议并出具低价销售的意见,明确建议两家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公司《就业规则》的规定,亦有违基本的职业操守,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驳回了王伟的请求。

高级管理人员在从事公司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履行职权应当遵循基本职业道德。如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用人单位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无需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

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事宜通常具备一定的管理权和决策权。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主张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职业道德,通过公司经营活动自行或为亲属牟利的情况时有发生。

此种情形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涉及到自身或家庭亲属企业的经营决策事项,应进行必要的回避及报备。

同时,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权力的监督,进行必要的制度约束,以避免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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