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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世坤于2011年4月入职成都某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薪酬、劳动保险等进行了约定。
2011年5月,双方签订了《保密信息和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竞业禁止月补偿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前一年月基本工资的50%。
2015年1月4日,企业召开员工大会,会议决定:从2015年1月5日起执行上班考勤签到制度,未签到的视为迟到,迟到一次扣发50元。
此外,企业的《员工手册》规定属于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累计12次或年迟到36次。
自企业开始执行考勤签到制度后,冯世坤2015年1月未签到19天,2015年2月未签到15天,2015年3月未签到19天。
企业据此按照迟到一次扣50元的标准分别从冯世坤2015年2月工资中扣发950元、从3月工资中扣发750元。
上述考勤期间,企业向冯世坤发出警告信,要求企业按时上班,否则将进行纪律处分甚至开除。
2015年3月27日,企业书面通知冯世坤,双方于2015年3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冯世坤每月工资7836元,基本工资5880元。
另根据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出具的冯世坤保全证据公证书载明,企业将执行考勤签到制度的具体要求、考勤方式、处罚标准以及《员工手册》通过电子邮件向冯世坤进行送达。
一审庭审中,冯世坤认可收到了上述邮件。
冯世坤在仲裁笔录中称收到需签字打考勤的通知后,与企业协商称因其工作不适合签到考勤,未获企业同意。
2015年4月28日,企业通过EMS向冯世坤邮寄送达了《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书》,通知冯世坤于2015年4月30日起,解除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
2015年4月13日,冯世坤以企业为被申请人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520元、扣发工资265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52140元。
该委于2015年7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企业支付冯世坤未结清工资199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11760元。
企业不服裁决,以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根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冯世坤不属于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企业与冯世坤签订《保密信息和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说明企业作为企业法人,根据营运需要和冯世坤所在岗位特征,认为冯世坤保密及竞业禁止具有必要性。
双方签订的《保密信息和竞业禁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因此,仲裁委根据双方协议内容,结合企业通知冯世坤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事实,裁决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支付冯世坤在竞业限制期内经济补偿11760元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该企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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