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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红曾与佛山市某餐饮公司签订餐厅中厨承包协议书的事实无异议,该承包协议约定:乙方(王先红)负责承包甲方(餐饮公司)中厨部门工作,承包期为一年,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乙方按入场人员19人,人均工资3800元/人,合计总工资72200元,如需增加或减少人员,需双方协商,工资以实际出勤人数计发;承包工资于次月15日发放,最迟不超过20日。
并约定乙方权利义务包括:对属下人员严格要求,遵守甲方所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宿舍制度,自行解决内部人员的劳动关系及纠纷,乙方招收人员及更换人员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办理入职方可上岗,未达要求的人员,甲方有权拒收或提出撤换。
首先,王先红作为餐饮公司中厨部主管,与餐饮公司签订《餐厅中厨承包协议书》,具备承包关系的形式特征;其次,从双方履行方式来看,王先红负责中厨部员工的管理、考勤。
最为关键的是,中厨部员工的工资数额多少由是由王先红决定的,餐饮公司对此并不参与,亦不干预,该点理由从王先红等十四人的自诉中可以得到印证,即王先红等十四人对王先红负责中厨部员工的考勤和分配劳动报酬均予以认可,而对于管理,王先红等十四人在劳动仲裁庭审笔录中亦承认王先红是中厨部管理者之一,该陈述亦构成自认;
再次,王先红等十四人主张按照承包协议,王先红仅按人数和固定标准即每人每月3800元收取费用,不符合承包关系的法律特征,是餐饮公司规避劳动法的行为。
但是,王先红等十四人在劳动仲裁庭审笔录中承认劳务承包,并且在实践中,劳务承包亦是现代企业管理中经常采取的方式之一,其亦是承包关系的一种;最后,作为餐饮行业,由厨房“大厨”承包饭店的食品制作加工,亦较为普遍,“大厨”对厨房员工一般具有支配权和管理权,而本案中,王先红对中厨部员工的考勤、管理和工资分配,进一步可以明确王先红与餐饮公司的承包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王先红等十四人上诉主张餐饮公司在诉讼中没有提交双方签订承包协议之前的员工名册等,是否提交该证据并不能影响王先红与餐饮公司承包关系的认定。
综上,王先红等十四人上诉主张与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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