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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当如何举证?

2021-12-30 次浏览

2010年11月,章武入职A企业,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章武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并明确规定章武在职期间未经A企业书面同意,在具有竞争关系企业任职,担任经理、董事等,A企业可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12年2月,章武开始受聘担任B企业总经理,任期三年。

2012年5月,A企业向章武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章武在B企业担任总经理一职,严重违反A企业关于禁止到竞争企业任职的规章制度,对其公司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为证明B企业与A企业存在竞争关系,A企业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公证书载明:“2012年某市三维建模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第一中标候选人”为B企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A企业。

章武以要求A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后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章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A企业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故A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上述规定一方面对劳动者遵纪守法提出明确要求,同时也为企业一方加强人事管理、依法行使用工解除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的焦点为章武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首先A企业的规章制度已经依法向章武送达;其次,规章制度中关于禁止劳动者在竞争企业担任职务,合乎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再者,A企业与B企业共同竞标同一个采购项目,双方存在竞争关系。章武同期担任B企业总经理明显已经构成对A企业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故A企业与章武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就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及程序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以下事项:

(1)劳动者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事实;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明示送达(公示或告知)了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3)规章制度中明确载有对劳动者违纪事实的相关规定;

(4)用人单位的解除处理决定依法向劳动者进行了送达。

对于那些依据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解雇的举证能力尚有欠缺的企业来说,提高企业人事法务管理能力,建立和完善人事法务管理体系迫在眉睫,不然企业的人事法务风险随时可能暴露、随时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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