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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失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企业解雇要有依据

2021-12-29 次浏览

李泰山作为某用人单位安全部经理,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协议》、《职位说明书》、《安全责任书》均明确了李泰山作为安全部经理,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安全要求,确保生产安全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尤其还明确了“管理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100%”的具体岗位责任和标准。

2015年4月3日,佛山市三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该局先后于2015年4月16日、2015年4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用人单位作出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5年4月9日,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存在重大失职等为由,决定于当日与李泰山解除劳动合同。

李泰山作为安全部经理,其工作职责就是负责用人单位的生产安全,无论对用人单位的员工,还是外来施工人员,核查、监督、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李泰山必须履行的岗位职责。

其所谓的工作是按照安全生产总监的要求去做的,焊工由人事部招收,外来施工人员由采购部门和供应商招录等,均不能成为其未适当履行工作职责的理由。

而正是因为李泰山履行职务不当,导致了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多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而被行政处罚以罚款、相关项目停工的严重后果,李泰山的行为属于严重失职且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李泰山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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