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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寿山系某印刷企业的员工,双方签订2020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约定:王寿山岗位为仓库管理员。
企业于2020年11月5日召开全体员工会议,会议内容为因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决定取消、整合仓库管理员等若干岗位。
企业于当日向王寿山出具《员工调岗通知书》《岗位说明书》《岗位调动协议》,告知王寿山因其岗位被取消,将其调岗至采购助理岗位。
2020年11月6日,王寿山在《员工调岗通知书》的员工签收回执中“我不同意调岗”处签名。
当天,企业通过快递方式向王寿山寄送《协议书》《协议送达通知书》,告知王寿山双方协商解除之方案,王寿山未在《协议书》上签名。
2020年11月17日,企业向王寿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载:“致员工王寿山:因企业组织架构调整,原仓库管理员岗位撤销。
经企业管理层研究并与您协商,安排您的岗位调整至采购助理岗位,被您拒绝。由于多次协商,您仍不愿接受企业的调岗安排,企业已无法给您安排其他岗位,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企业做出如下决定:
一、企业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0年11月17日解除。
二、您的工资结算至2020年11月17日,支付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前。
三、未休带薪年假,企业将按国家规定的3倍工资支付,金额为:6406.62元……
五、企业将一次性支付<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法定标准经济补偿金(含一个月代通知金),共计人民币124133.80元……”
王寿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认定某印刷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对王寿山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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