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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贾鑫生前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代贾鑫从事保安工作,其工作岗位在保安岗亭。
2016年10月8日,代贾鑫在岗亭值班,一个女业主想把贵重的物品存放在代贾鑫值班的岗亭内,代贾鑫为了履行公司的规定,拒绝让女业主存放,于是,女业主对物业保安代贾鑫横加指责,双方发生了比较激烈的争吵,业主用指头指着代贾鑫骂,至代贾鑫晕倒在岗位上,后代贾鑫被抬送到120车上,急送医院,县人民医院不收,后直接送至医院抢救。
2016年11月11日,患者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女业主的语言刺激导致代贾鑫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女业主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人社局认为,代贾鑫在工作时间内是坐在保安岗亭椅子上突发疾病失去意识,后被他人抬放在地,其并未发生摔倒在地及有外伤的事实。
虽然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病历(一)现病史记载着“患者4小时前上班时突发神志不清,摔倒在地”,但根据急诊医生李某医生的陈述,该记载系其根据就诊家属描述所写,故该病历记载无法证明代贾鑫有摔倒在地并导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
尽管业主刘某在代贾鑫工作期间与其发生争吵,但没有证据证明代贾鑫在此过程中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且民事判决仅认定业主刘某的“指责”行为是诱发代贾鑫发病的原因之一,酌情判令刘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由于代贾鑫的死亡并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所致,亦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所致,故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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