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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伟2018年3月8日入职某唱片公司担任招聘经理岗位。
2018年6月,公司CEO对李丽伟的工作进度不甚满意,向其提出降薪和绩效考核要求,李丽伟不同意,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
2018年7月31日,李丽伟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
2018年6月19日,李丽伟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主张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2018年4月1日至5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46800元。
李丽伟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仲裁委提供了如下证据:
1、劳动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第一行内容:本劳动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8年3月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签署,合同签署页有申请人签名);
2、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至2018年6月1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直至6月3日才签订劳动合同;
3、录用通知书及回执各一份,证明约定的月工资为23400元;
4、其它证据……
被申请人未向仲裁委提供相关证据。
单位答辩:
一、双方已于申请人入职当天即2018年3月8日就签订了劳动合同,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二、申请人月工资仅为4300元而非李丽伟所称的23400元,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限和月工资标准有误;
三、李丽伟是公司人事经理,在职期间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
四、微信和邮件证据不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不应采信;
五、其他……
李丽伟称:
一、劳动合同上手写的签名和日期是申请人本人书写,但申请人曾另签有一份日期为2018年6月3日的劳动合同,但公司CEO表示不能这么签就当场撕毁了,之后才签订的这份3月8日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会根据劳动合同及被申请人所述确认双方于2018年3月8日签订劳动合同,故申请人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依据不足,仲裁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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