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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工作中受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项目及数额

2021-12-14 次浏览

2020年3月宋桦与某市政工程站签订承揽合同,承包了两个大棚的建设工程。

承包工程后,宋桦与陈发签订建设合同,将大棚的建设内容交由陈发,陈发雇佣赵全进行大棚卡槽的安装。

2020年4月28日,赵全在安装大棚的过程中触碰到大棚上方的10KV高压输电线,将赵全击倒从大棚上跌落受伤。

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有多少?比工亡赔偿高很多

鉴定结果

赵全受伤后前后辗转5家医院,总共住院205天,花费医疗费185785.98元,其中陈发支付了87,000元医疗费。

2021年3月,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赵全的伤情综合评定为一级伤残,该损伤的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误工期评定为730日,护理期评定为730日、营养期评定为730日,该损伤已构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事故责任

法院认为,赵全在安装大棚的过程中被上方的高压输电线击倒从大棚跌落受伤。

本事故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过错对此次事故的责任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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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赵全作为成年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在高压电线下安装的危险性,赵全在明知存在危险的情况下未能尽到安全义务,导致事故发生,故认定赵全承担本次事故的30%责任

2、市政工程站在建设该工程时未取得任何规划审批手续,明知是在高压电下建设,而未向电力公司询问相关情况,其行为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违规选址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故认定市政工程站承担本次事故的30%责任

3、陈发雇佣赵全进行大棚卡槽的安装,在明知是在输电线路下进行安装作业,未向赵全尽到防触电提示义务及提供相应的防触电的防护设备,故认定陈发承担本次事故的20%的责任

4、该事故发生的场所,不符合必须设置标志的条件,但事故发生至今该电线杆上仍无相应的电压标牌,未尽到相应的提示义务,故该输电线的所有人在事故中也存在相应过错,故认定供电公司承担该次事故的2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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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项目

经法院认定,此次事故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为:

1、医疗费189103.23元;

2、伤残赔偿金696760元;

3、药品费12839.92元;

4、医疗器械费10666.16元;

5、生活用品费2025.2元;

6、鉴定费3680元;

7、住院伙食费19040元;

8、营养费21900元;

9、护理费227975元(5年后另行主张);

10、误工费65077.45元;

11、被扶养人生活费293696元;

12、精神抚慰金30000元;

13、交通费928元。

合计1,612,040.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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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判决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

市政工程站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向赵全进行赔偿483612.22元;

陈发承担本次事故20的责任,扣除已支付的87000元医疗费,还应支付赔偿235408.14元;

供电公司承担本次事故20%的责任,向赵全进行赔偿322408.14元。

【案号】(2021)新29民终1667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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