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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正旺被某企业聘用为研发中心主任,双方签订《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一份,约定吴正旺(乙方)在职和离职后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守某精蜡企业(甲方)商业秘密的要求,侵犯甲方商业秘密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乙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大于上述约定的违约金数时,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差额。
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有甲方职务以外的其他兼职行为;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2016年7月10日,某市场监督管理所查实吴正旺涉嫌无照从事蜡制品制造、加工的行为,并予以处罚。
2016年8月23日,吴正旺向某精蜡企业提出辞职。该企业多次与其沟通,要求其遵照协议履行。
后该企业欲向吴正旺使用过的原工资卡账户转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因吴正旺将该工资卡注销而未能支付成功。
该企业再通过邮寄方式发函要求吴正旺提供银行卡号,亦未得到回应,遂以吴正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要求吴正旺赔偿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并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相关案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某精蜡企业与吴正旺之间订有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吴正旺在离职前,已自行生产与精蜡企业产品同类的商品,并受到相关行政部门查处,违反了协议要求,侵害了企业利益。
离职后,不顾企业多次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均采取回避态度,置双方合同不顾,并给企业按约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设置障碍,因此无法收到经济补偿的责任在吴正旺一方。
在双方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未予解除的情形下,吴正旺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就在职期间相关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吴正旺经营获利情况及违约程度酌情认定精蜡企业损失,判决吴正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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