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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德是某玩具公司的保安员,某日自愿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员工年度旅游活动乘车出发到景区。
当日15时20分左右,李全德在旅游景区上洗手间时很长时间没有出来,同行人员进入后发现其昏倒,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塞。
2016年11月17日,公司向区人社局申请李全德的工伤认定。
人社局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家属不服,于2017年1月1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4月1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人社局的决定,家属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全德参加公司组织的员工旅游活动是否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延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李全德是公司的保安员,在事故发生当天值班后即按照公司的安排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该次旅游活动有别于个人自发旅游的行为,应当视为单位行为。
本案李全德值班后即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应当视为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延续;李全德在本次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突发疾病死亡可以视同工伤,并据此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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