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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按要求写工作报告,企业解除合同被判违法

2021-12-11 次浏览

王长朝2018年7月进入某企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开发工程师,工资13500元/月。

2019年10月29日,企业向王长朝出具一份《开除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王长朝公开违反企业管理制度、工作态度长期消极、拒绝或拖延完成指定工作内容、在企业内部集结他人、抱团扰乱企业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企业造成恶劣影响,依照企业《王长朝手册》第三章第二节第2条,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以上通知,即日起生效。”企业开除王长朝的同时也开除了同事罗某等6名王长朝。

王长朝收到开除通知书后离职,此后不再上班。

王长朝不服企业的开除处理结果,于2019年10月31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

仲裁委裁决:

2019年12月31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企业支付王长朝: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524元;2、开具离职证明。

企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审理认为:

王长朝在工作过程中会根据工作需要向直接领导提交日报,但企业并无制度规定日报必须每天提交。

2019年10月25日,企业通过电子邮件向王长朝、罗某等6名王长朝均发送一份《整改通知书》,内容基本一致,认为王长朝在日常工作中存在工作时间长时间脱岗效率低下且不接受上级领导分配的工作内容,要求王长朝3日内进行工作整改,并书面上报整改结果。王长朝收到邮件后回复其没有通知书中描述的内容,无需整改,且其企业邮箱、企业微信、工作账号等被封禁,且予以解封。

2019年10月29日,企业向王长朝出具一份《开除通知书》,同时也开除了同事罗某等6名王长朝。王长朝收到开除通知书后离职,此后不再上班。

B、本院认为,王长朝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企业以王长朝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王长朝劳动合同,应当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企业主张王长朝未按照提交日报、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依据其提供的聊天记录等证据。

首先,企业并无明文制度或口头要求必须每天提交日报,王长朝此前也并非每天提交日报;

其次,王长朝并无不服从或拒绝工作安排的言辞或行为,企业安排其他王长朝工作不能直接说明王长朝怠工。

虽然企业向王长朝发送过整改通知,但王长朝亦回复其没有整改通知书中描述的违纪行为,企业单方发出的通知不能作为认定王长朝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事实依据。

综上,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充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

法院,2020年8月1日判决:

企业向王长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524元(=14508元/月×1.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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