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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红2018年3月入职某房地产公司,任职某下属公司的高管。
入职后,签订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公司后期也未返还劳动合同。
后张三红被派往印度尼西亚工作。
2019年3月,张三红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00多万元。
2019年5月23日,仲裁委裁决:驳回张三红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一审初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张三红主张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进而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公司辩称已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一份劳动合同书予以证实。张三红认可该合同首页及落款处的字迹系本人所签,但主张其签署时系空白劳动合同,且未向其返还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书虽系空白格式合同,但张三红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知晓劳动合同系空白合同的情况下,仍选择继续签署空白劳动合同,应当知晓在空白合同上签名所可能产生的后果及风险,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书上有张三红的签字,显示公司已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书上载明张三红、公司各执一份,张三红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未将劳动合同返还给其,且未返还劳动合同并非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定条件。
综上,双方当事人已签订劳动合同,故对张三红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企业不需要支付张三红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
张三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
本案中公司提交一份劳动合同书,证实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张三红提出劳动合同中部份内容空白和劳动合同没有给自己一份,应当视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知晓劳动合同系空白合同的情况下,仍选择继续签署空白劳动合同,应当知晓在空白合同上签名所可能产生的后果及风险,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书上有张三红的签字,显示公司已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综上,双方当事人已签订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对张三红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张三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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