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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强2002年5月进入上海某公司,主要为制冷设备的操作、维修。
2014年9月29日杨立强与同事在机房上班期间,杨立强所在设备部主管要求杨立强及当班的同事同时离开监控室与其一起修理1号制冷设备,杨立强认为其需要操作、监控其它机器运转而予以拒绝。随后公司发出通告,认为杨立强与该同事拒不执行工作任务,属严重违反公司工作纪律,给予杨立强及该同事辞退处理。
仲裁及庭审期间,公司向相关机构还提供了杨立强多次在上班期间玩手机的视频监控材料及截图。
杨立强不服,向仲裁委提请仲裁。另一名同事未提请仲裁。
仲裁委裁决:企业向杨立强支付经济赔偿金57552元(12个月工资×2倍)。
企业不服仲裁委的裁决,诉讼至法院。
并向法院出具杨立强上班期间多次玩手机的相关监控视频及截图,并指出:杨立强平时工作态度散漫,多次违反单位工作守则及规章制度,且杨立强作为公司设备部机房操作工,不听从安排,拒绝修复故障机器,排除险情,杨立强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法院审理认为:
公司没有提供证明其制订的杨立强守则、设备部岗位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已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而制定。
因此公司在认为杨立强违反其杨立强守则及设备部岗位工作制度但没有向杨立强发出警告或处罚的情况下而直接作出辞退处理,缺乏合理性和法律依据。
根据双方的陈述,杨立强的工作岗位是设备部机房操作工,负责监控、操作、维护、修理等工作,工作职责括预防液氨泄露等险情,公司在机房设备还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同时安排正在当班的杨立强及同班杨立强一起修理1号制冷压缩机,没有人留守岗位观察机房设备,公司该项工作安排缺乏合理性及常规性。因此杨立强拒绝上级不合理安排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法院判决:
公司向杨立强支付经济赔偿金57096元(=2379元/月×12个月×2倍,略微低于仲裁委仲裁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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