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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21)粤01民终19699号
王伟明(化名)于2008年12月入职广东某客运公司。
2020年6月9日,王伟明因意外摔伤申请病假,从2020年6月9日至11月24日期间已累计休病假117天。
2020年11月24日,王伟明以“肩关节痛”为由再次提交病假申请要求休7天,公司认为其存在泡病假之嫌疑,未予批准。
2020年11月25日起,王伟明未再到岗。
公司从2020年11月25日起每天均以短信形式通知王伟明回车队办公室参加候派工作,同时向王伟明邮寄未经批准不上班已按旷工处理的告知书,还亲自上门家访。
2020年12月9日,公司以王伟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王伟明认为,休病假是劳动者正常的福利待遇,公司不考虑其伤病情况而作出违纪处理,是剥夺休息权的做法,因此公司是违法解除与王伟明的劳动关系,故要求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8046.96元(6585.29元/月×12年限×2倍)。
公司主张王伟明于2020年6月9日至11月24日期间已累计休病假117天,由于王伟明休假时间过长,且病情并不严重,公司曾对王伟明的伤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是根据王伟明开具的病假材料,王伟明只需要隔天回医院接受约一小时的理疗;
二是王伟明此前病假期间的打卡记录显示,王伟明曾多次外出酒店、棋牌房、阳江等旅游景区和清远市多个工地,且打卡时间大多数是凌晨0点-5点等深夜,可以证实王伟明并没有进行真正的休养,存在利用病假外出旅游和到工地兼职的嫌疑;
三是王伟明且其居住地在花都××狮岭镇,10月19日后的病假单却是远距其居住地20公里的“某镇卫生院”出具,“泡病假”嫌疑极大;
法院认为,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管理权,病假管理亦属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范畴。
对于劳动者的病假申请,用人单位享有审批权,有权根据劳动者的病情、病历资料、病假建议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劳动者休病假及病假天数。
本案中,王伟明于2020年11月25日申请休病假,公司对王伟明的病假申请未予同意,王伟明之后未再回公司上班,公司自11月25日起每天通过短信方式通知王伟明回车队参加候派工作。
结合王伟明的伤情、已休病假天数、病历资料,以及王伟明在病假期间多次离开花都到外地等情况,公司该处理未超出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合理范畴。
王伟明未经公司批准离开岗位,亦确认收到公司发出的短信,但其未按照通知要求返岗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未返岗的合理理由,在此情况下,公司以王伟明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王伟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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