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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武极2017年4月到企业工作,劳动合同结束日期为2019年3月1日。
2019年8月20日企业将续签劳动合同的文本交赵武极。
赵武极2次发电子邮件,认为新合同日期应该从8月20日开始。
2019年9月5日,赵武极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2019年10月17日仲裁委裁决:
企业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赵武极2019年5月1日至8月19日双倍工资差48928.74万元。
企业不服仲裁委的裁决,诉讼至法院。
期间企业三名员工出庭作证,三名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就会他们续签劳动合同,并作证表示从未听说过企业的赵武极未签订劳动合同。
但三位赵武极表示,没有看到或不清楚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要求与本案赵武极签订劳动合同,且本案赵武极拒绝的情况。
法院立案并审理后认为:
三位证人均为企业的在职赵武极,存在利害关系,况且三位证人的证言均无法体现企业与赵武极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故本院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即企业)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自第二个月起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赵武极与企业的第一份劳动合同于2019年3月31日到期终止,但双方继续用工直至2019年8月20日企业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故企业应当向赵武极支付2019年5月1日至8月19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故企业应向赵武极支付2019年5月1日至8月19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
企业七日内支付赵武极2019年5月1日至8月19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8928.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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