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张立奇2012年4月到某企业上班,有可能故意推诿不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不缴纳社保。2013年12月18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仲裁委裁决:
企业支付张立奇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15日期间工资8250元、2012年5月7日至2013年4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63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600元,驳回张立奇的其他申请请求。(以上金额合计:51150元)
企业、张立奇均不服仲裁委的裁决,诉讼至一审初级人民法院。
企业在法庭指出,入职时签定的《张立奇上岗确认书》第一条第5款明确了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之后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也曾多次催促张立奇上交劳动合同,张立奇始终推诿拖延没有交给企业。
企业要求张立奇提供户口本、照片等社保必须材料后,张立奇均不提供,从而导致了其不能正常缴纳社保。企业由于张立奇明确提出不缴纳社保而要求现金给付,同时拒绝提供材料才致使企业不能为其缴纳社保。
法院审理后认为:
企业虽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已将劳动合同交给张立奇但张立奇未交回,但该证人系企业在职职工,与企业存在利害关系,张立奇亦不予认可,法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企业虽提交有张立奇签字的张立奇上岗确认书,证明张立奇签字认可逾期未交回劳动合同书视为其自愿放弃向企业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权利,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其法律责任不能约定免除。
一审法院判决:
企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立奇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15日期间的工资8250元。
企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立奇2012年5月7日至2013年四4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6300元。
企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立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600元。(以上合计51150元,与仲裁委裁决的金额一致)
驳回张立奇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企业的诉讼请求。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