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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应提供单方辞职举证

2021-12-07 次浏览

宋清书通过EMS向企业发出书面“解除通知”,概要为: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我于2019年12月20日口头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完成离职交接,现再次书面通知于2019年12月20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宋清书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差额3万;年终奖6000元;经济补偿金3

仲裁委裁决:企业支付工资差额1.8万元;经济补偿金3万元。

企业、宋清书均不服仲裁判决,诉讼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虽宋清书主张其以欠薪为由提出离职,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院对此不予采信,其提供的离职之后快递的邮件,无法证明其离职之时的离职原因,故对其要求企业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年终奖属于奖励性质,其在本质上属于企业对劳动者所获得突出工作业绩的奖励,企业可以根据其经营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如何发放年终奖。

现在双方并无就年终奖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企业根据其经营状况自主决定不发放年终奖系其行使其自主经营权范畴,故对宋清书要求企业支付其2016年度年终奖的诉请,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企业支付宋清书工资差额1.8万元,驳回宋清书、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即,与仲裁相比企业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企业、宋清书均不服一审判决,诉讼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对于宋清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以宋清书当时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现宋清书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以欠薪为由提出离职,故本院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企业关于目前经营困难,暂无力支付宋清书工资,企业的债务金额远不止目前的欠薪,企业同意在有支付能力后,再支付宋清书工资的上诉理由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本院不予采信。

年终奖属于奖励性质,其在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获得突出工作业绩的奖励,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经营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如何发放年终奖。

现在双方并无就年终奖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企业根据其经营状况自主决定不发放年终奖系其行使其自主经营权范畴,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宋清书关于2016年度年终奖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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