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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力2016年3月入职某企业,职务为厂长,签订劳动合同1年,月工资1万元,2017年8月离职。即超劳动合同期限工作了约5个月。
张凯力离职后向仲裁委提请仲裁。期间企业向仲裁委出示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张凯力表示该劳动合同系伪造、变造,并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企业不同意对出示的劳动合同进行司法鉴定。
仲裁委裁决:企业向张凯力支付4.92万元作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企业不服仲裁委判决,向初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在庭审时出具了劳动合同,其中第六页第11条规定,如果本合同期满,张凯力继续在企业上班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半年。
2018年3月,张凯力申请司法鉴定。鉴定中心回复:张凯力鉴定申请事项超出中心鉴定范围。
2018年5月,张凯力修改了鉴定内容后,鉴定中心手里,并于6月出具鉴定意见书:检材劳动合同中第六页与首尾页不是一次打印形成的。
结合其他材料和信息,一审法院判决:
企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195元;鉴定费由企业承担。
企业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由企业保存,何时在该合同上加盖公章及骑缝章,企业并未予以举证,法院亦无法核实是否与张凯力签订该合同同步形成。
另,双方争议条款所在页上并无张凯力本人签字,且结合一审期间张凯力申请的鉴定结果,劳动合同中第六页与首尾页不是一次打印形成。
法院判决:驳回企业上诉,维持原判。
企业不服,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
企业向法院出示了新的证据,包括张凯力作以客户身份向企业购买产品的签名单据。
张凯力也向法院出示了新证据,以反驳企业,包括企业授权张凯力作为企业代表签订对外合同的授权委托书,以企业张凯力的身份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
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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