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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此情形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被判定为违法解除,员工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回到单位上班,也可以要求公司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实践中极易产生劳动争议,并且企业败诉的几率非常高。
劳动法律对于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有非常大的限制,不仅要求单位要有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告知程序、解除程序、证据留存等,不能同时满足都可能被判定违法。
制度张贴在公告栏,无效!公司解雇员工被判赔偿76万
【案例】(2021)沪民申260号
2002年10月,柳珍珍(化名)通过派遣进入某德国磨料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
德国磨料公司在国内成立分公司后,柳珍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职位为销售助理。
2009年3月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担任销售代表,之后担任北方区域负责人,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对于员工违纪处分为:B书面警告、C最后书面警告、D解除劳动合同,半年内累计收到两次B视为一次C,半年内累计收到两次C视为D。
2019年1月14日,公司向柳珍珍出具《警告和解聘函》,以柳珍珍收到3份严重警告处分为由,决定当日起解除与柳珍珍的劳动合同。
【解除依据】
1.柳珍珍违反报价流程、转换流程,构成C最后书面警告;
2.不按操作程序或不服从上级合理安排任意开工或停工,构成B书面警告;
3.不执行直接总管的命令,构成B书面警告;
4.工作中不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规范,构成B书面警告;
公司《员工手册》纸质版是放在公告栏内的,员工可自行阅读。
柳珍珍不认可公司的处罚,不认可公司《员工手册》内容,称从没有见过公司的《员工手册》。
柳珍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向柳珍珍支付赔偿金609624元,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制定、修改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员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向劳动者公示。
磨料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其虽提供纸质版《员工手册》放置于公告栏内的照片,表示员工可自行翻阅,但无法出示该照片的原始载体,无法显示拍摄时间等,柳珍珍对此亦不予认可,故难以采信磨料公司关于《员工手册》已经过公示或送达柳珍珍的主张。
故磨料公司以柳珍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规章制度为由对柳珍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判决】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柳珍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60,37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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