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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可以扣工资赔偿损失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可见,如果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可以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
如果公司扣除的部分超过了员工工资的20%,或者公司在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扣除,是否属于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员工能不能“被迫离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2021)辽01民终16972号
马良(化名)2019年9月入职沈阳某网络科技公司任职媒体运营总监。
公司没有跟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马良入职时填写了一份“员工入职登记表”,其中载明了马良的个人信息、试用期、合同期限、薪资标准等。
2020年4月公司才开始为马良缴纳社会保险。
公司以马良给公司造成了10万元经济损失,以及侵占公司财产24,578元,扣发了马良2021年1月至5月的提成60230元和5月的工资8794元。
2021年6月2日,马良向公司邮寄了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
本人马良,自2019年9月入职公司至今,由于公司未依法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保、未足额发放工资,故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补发拖欠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特此通知。
公司收到后通知马良到公司领取5月份的工资。
马良没有到公司去领工资,而是申请劳动仲裁,请求:
1.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17135元;
2.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和提成69024元;
3.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45351.67元;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马良诉至法院。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结合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员工入职登记表”,法院认为,该登记表中的内容包含马良的岗位、部门、薪资、合同期限等,且有公司法人的签名,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必备条款。
故对于马良的未签合同二倍工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拖欠工资和提成:
关于公司扣发马良工资8794元和提成60230元,公司对数额没有异议,公司主张是马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侵占公司财物的扣款。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科技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亦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马良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系因公司的违法行为单方解除合同,公司不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
现科技公司拖欠马良提成款的事实无异议,且公司在马良入职后2020年4月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科技公司应给付马良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网络科技公司向马良支付拖欠的工资8974元、提成工资60230元、经济补偿金22675.84元,上述款项合计91879.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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