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即便是劳动者没有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用人单位的权利也就是可以暂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待劳动者依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时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是不一样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本案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用人单位主张因劳动者频繁请假,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因其身体原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最后,法院依据谈话录音认定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应该就解除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还是要提醒用人单位一下,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一定要严格依据程序办理,并留存相关证据,企业应当确保前后解除理由的一致性,并提前做好法律风险防范。这方面具体操作建议咨询劳动法专业律师。
第二,拖延支付离职员工工资问题。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办理离职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被法院认定为缺乏法律依据而未受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