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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企业能否拒付经济补偿和工资?

2021-11-26 次浏览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即便是劳动者没有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用人单位的权利也就是可以暂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待劳动者依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时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是不一样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本案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用人单位主张因劳动者频繁请假,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因其身体原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最后,法院依据谈话录音认定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应该就解除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还是要提醒用人单位一下,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一定要严格依据程序办理,并留存相关证据,企业应当确保前后解除理由的一致性,并提前做好法律风险防范。这方面具体操作建议咨询劳动法专业律师。

第二,拖延支付离职员工工资问题。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办理离职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被法院认定为缺乏法律依据而未受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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