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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需要有充足的依据,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利,被判定违法解除,员工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或者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标准为:员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 员工月平均工资 × 2倍。
企业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产生劳动争议后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诉讼过程中,因举证不利被判定违法解除,需要向员工支付巨额赔偿金,在上诉的过程中,可以增加其他解除理由吗?
李甄珍(化名)2002年10月通过劳务派遣进入某外资企业工作,然后直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办事处职员到销售助理,后来担任区域销售代表,每月工资基本工资21,571元。
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内李甄珍不得为本人或其他单位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违反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2019年1月,公司向李甄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其拒绝培训、私报低价、私换产品收到三份严重警告,已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与李甄珍解除劳动合同。
李甄珍不服公司的解除决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9624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履行民主程序,在制定后也应履行告知程序,其次才能在实体上依据该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
本案中,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员工手册》已经过民主程序,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员工手册》已送达过李甄珍。
所以公司以李甄珍违反《员工手册》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李甄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60377.75元。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主张李甄珍不仅是违反规章制度,在职期间还常年在外开办与公司有关联交易的单位,给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违反了竞业禁止、忠诚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公司可依据劳动合同相应条款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据以解雇劳动者的解雇理由一经确定后,由劳动者违纪引发的争议即处于静止状态。
公司在已经作出解除理由的情况下,再以李甄珍在外开办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为由,再行增加解除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李甄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6037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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