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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上班时间回家办私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或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能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取决于是否属于工伤情形。
认定为工伤,医疗费全部由工伤保险支付,治疗休养期间单位按照原来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还能获得三个“一次性”补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买社保,这些费用将全部由单位支付。
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医疗费由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医疗期内单位支付病假工资,如果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医保报销部分应由单位承担。
所以能否认定为工伤,员工获得的赔偿和单位支付的赔偿,差别非常大,因此实践中因工伤认定而产生的劳动争议非常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员工在上下班的路上,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情形。
此情形下认定工伤有三要素:
1、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
2、交通事故,摔倒、撞树上、掉坑里这些就不算;
3、非本人主责,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都算是非本人主责。
【案例】(2018)湘13行终64号
常捷是湖南某钢铁公司员工,2017年6月1日下午,常捷在上班时接到岳母的电话,忘带钥匙进不了家,然后常捷就向班长请了一个小时假回家送钥匙。
请假获得批准后,常捷骑摩托车回家送完钥匙回公司上班的途中与另一辆摩托车相撞,送往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左侧颞部、乳突骨折,左侧脑脊液耳漏,左侧额颞部头皮血肿,左下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经过交警大队认定,常捷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2017年6月,钢铁公司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认为常捷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情形。
2017年8月,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常捷本次事故伤害不予认定工伤。
2017年9月,常捷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当是劳动者因工作生活所必需的上、下班过程,且应当具有时间和路线的合理性。
常捷于2017年6月1日15时50分离岗时,虽然请假,且经过批准,但是,其目的是办私事,与其工作目的不具任何关联性,其往返的过程不属于工作生活所必需,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常捷的诉讼请求。
“上下班途中”的前提只要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内即可,其关键词是“合理”,即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
具体到本案,常捷在工作上班期间,因其年老的岳母没钥匙进门不得已请假送钥匙回家,其请假送钥匙、回公司上班与继续工作之间具有关联性,且办理了请假手续经单位批准而外出,其在外出来回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在时间、路线上均具备合理性的特点。
市人社局机械地理解了“上下班途中”的规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15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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