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刘梧桐系某企业的员工,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8月刘梧桐在工作中不慎将手臂割伤,被认定为工伤。
2013年12月刘梧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4年3月企业向刘梧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此后企业安排刘梧桐从事库管工作。
2014年10月,企业发现刘梧桐私自将仓库物品卖与他人,并将所得收为已用,企业于2014年11月1日以刘梧桐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严重违纪为由向刘梧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事后,刘梧桐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企业则认为刘梧桐是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那么这种情况企业需要向刘梧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吗?
企业需要向刘梧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刘梧桐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能改变职工发生工伤的事实,即已认定工伤,就不能因此而免除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