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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与员工发生争执被打伤,能算是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3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现实中,管理不当、性格暴躁的管理者有不少,性格刚硬、不服管理的员工也很多,当管理者与员工因工作产生争执,管理者被员工打伤,能算是工伤吗?
于磊(化名)是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市场部经理,2017年8月30日上午十点左右,在公司4S店大厅内,于经理看到员工唐某在和他人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于是上前制止。
制止过程中于经理和唐某发生争执,然后被唐某用扳手把头部击伤,送往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左额硬膜外血肿、左额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脑脊液伤口漏、左额头皮裂伤。
事后唐某因故意伤人被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赔偿于磊各项损失四万五千余元。
2018年1月,于磊自行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于2018年3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于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于磊受到伤害的最初起因,是因制止员工唐某与他人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继而争吵、打架。
于磊作为部门经理,有权有职责作出相关的处置行为,其行为是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虽然于磊存在过错,但其过错不属于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对工伤认定中因果关系的把握过于严格,不利于合理合法地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公司主张:
于磊和唐某争吵是为了私人恩怨,然后相互斗殴导致其受伤,其斗殴行为违法了治安管理法,属于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本次私人恩怨冲突中,只是于磊受伤严重些,如果他被认定为工伤,岂不是被判刑的唐某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若支持了打架斗殴者认定工伤,就完全背离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根据证人证言和公安局笔录等证据,均可以证实于磊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制止该公司员工唐某与他人谈论与工作无关事宜,系正当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唐文不服,使用暴力打伤于磊。
因此,于磊作为公司的职工,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发生在其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工伤认定的构成要件。
于磊与唐某因工作发生的口角和打人事件本身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因果关系上的连贯性,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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