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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调休、年休假超过时效能否视为自动放弃休假?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安排员工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应当支付200%的工资。
很多公司都有规定,员工的调休应当在本月或本季度休完,超过这个时限就视为自愿放弃休假,员工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休假,还能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吗?
公司规定年休假未在本年度内提出视为自愿放弃年休假,是否有效?
高烨2017年12月入职北京某影院技术服务公司,与公司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22000元每月。
公司制度规定:员工休息日加班可申请调休,但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出,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次年3月31日。
同样规定了,员工的年休假要在次年3月31日前使用,超过这个期限视为自愿放弃休假权利。
2018年,高烨因为工作安排比较满,有10天年休假和69小时加班调休没有休,超过了公司规定的时效,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和年休假工资,高烨也没有提出异议。
2019年经营困难,3月到9月半年都没有给高烨发放工资。
高烨于2019年9月9日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离职,双方自此解除劳动关系。
高烨离职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3月至9月的工资119024元;
2.延时、休息日加班费20229.8元;
3.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44000元;
4.未休年休假工资30344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向高烨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共计191366.72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2019年3月至9月欠付高烨工资,高烨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高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关于加班费和未休年休假工资:
虽然公司主张高烨未在制度规定的截止日期申请加班调休和年休假,应当视为自愿放弃休假权利。
但公司的规定不符合法律对加班工资、年休假的相关规定。
并且,高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加班倒休,并不能视为其具有主动放弃加班费及年休假工资的意思表示。
故法院对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公司应当向高烨支付加班工资和年休假工资。
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高烨支付工资114050.62元、经济补偿金44000元、加班费13086.21元、未休年假工资2022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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