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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生8级工伤,企业未缴社保赔了20多万

2021-11-05 次浏览

(2021)辽13民终3537号

2018年4月,何华申到某企业从事力工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企业未给何华申缴纳工伤保险。

2018年9月12日,何华申在工作时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31天,何华申住院期间,企业派人护理,住院治疗费均由企业支付,并另支付伙食补助费500元。

后何华申从企业借支10000元。

2019年7月,经人社局认定何华申为工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何华申伤残等级八级。

何华申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261.5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40157元、护理费6582.9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779元。庭审中,企业对仲裁裁决第一、三、五项裁决结果均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何华申在企业工作时受伤,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八级,何华申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企业未给何华申缴纳工伤保险,何华申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企业负担。故何华申要求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并由其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给付金额,参照《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的规定。

企业主张何华申住院期间无需护理,因其未向该院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该院不予采纳。企业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照医嘱计算月份,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企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何华申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10594.63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261.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710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3056元、医药费231.20元、护理费6582.93元、伙食补助费58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779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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