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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李翔和与某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期至2020年7月31日止。
2019年3月,李翔和在上班路上摔伤,前往沈阳市骨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干骨折,住院14天后于2019年3月29日出院,住院期间均为二级护理,休息三月。
2020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翔和为工伤。
2020年4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评定伤残级别为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企业考勤管理办法第六条工伤假约定,工伤鉴定中心未予以工伤鉴定前,薪资发放按病假处理,待鉴定结束后统一处理,多退少补。
工伤期间,休假人须及时向人力资源部交市级及以上级别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和病假条,未能及时上交的视为伤病已痊愈,不再按工伤假处理休假。
2020年7月,企业向工会委员会提交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理由告知书,拟解除员工姓名为李翔和,解除事由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
法院认为,李翔和自2016年起在企业工作,期间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李翔和主张已向企业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并提供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用于证明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且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前并未征求李翔和意见。
李翔和接到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通知后已明确提出异议,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故李翔和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曾向企业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请求,企业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李翔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但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前提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现企业已明确作出不再与李翔和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侵犯了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和对于合同的意思自治。
但经法院释明后李翔和仍坚持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故法院对李翔和主张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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