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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洗碗池衣服被公司开除,是不是违法解雇?

2021-11-04 次浏览

2014年10月起,李湘瑶一直在一家餐饮企业工作。

该公司承包了一个2000人左右的大食堂,李湘瑶是勤杂工,餐饮企业与其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

2020年5月3日下午,李湘瑶完成了一天的工作,看到工作服有些脏,便脱下工作服在食堂操作间的洗碗消毒池内清洗,和她同时这样干的还有另外两个员工。

这一幕被管理人员看在眼里,当场抓包。

管理人员称:“公司明确规定、多次强调消毒池是用来洗碗、洗筷子、消毒餐具的,你们还明知故犯。

而且不是一次两次了!现在是疫情期间,我们食堂每天有2000多人吃饭,你们这样做考虑过食品卫生安全的问题吗?”

在领导批评教育后,其中一位员工立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会做出反省改正。

而李湘瑶和另外一位女同事小丽拒不承认错误,李湘瑶认为之前也洗过,不是都没事吗?有什么大了的。

为教育广大员工,严肃企业规章制度,餐饮企业于2020年5月7日以李湘瑶、小丽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两人作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仲裁、一审:驳回员工诉讼2020年6月4日,李湘瑶不服气,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餐饮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万余元。

2020年8月13日,该委作出裁决,对李湘瑶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李湘瑶又提起诉讼,要求餐饮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餐饮企业制定并执行的《食堂规章制度》第7条规定:禁止在操作间洗涤衣物等。李湘瑶于2018年7月15日参加了餐饮企业召开的《食堂规章制度暨食品安全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强调食堂规章制度以及食品安全,其中《食堂规章制度》第4条为:禁止在操作间洗涤衣物和其他私人物品。

一审法院认为,李湘瑶不仅违反了餐饮企业相关规定,还违反了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规定,且有违职业道德。餐饮企业的解除行为合法,遂驳回了李湘瑶的诉讼请求。李湘瑶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餐饮企业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有据。

李湘瑶认为其在食堂操作间洗碗池内洗涤工作服的行为尚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

然餐饮企业《食堂规章制度》明确禁止上述行为,因该规章制度已向李湘瑶公示,可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况且,餐饮企业作为经营餐饮业的单位,经营活动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

参照原卫生部发布施行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七条:“……(十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卫生要求……2、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由此,李湘瑶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餐饮企业的规章制度,并且违反国家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对外危及食品安全卫生、对内损害餐饮企业经营利益。

综上,餐饮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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