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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病假可以不履行单位规定的审批流程吗?

2021-11-04 次浏览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体现企业与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所必须遵守的劳动行为规范的总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立法”,是企业规范运行和行使用工权的重要方式之一。

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

袁启新于2004年7月进入某企业工作。

因罹患颈椎病,袁启新自2018年1月起就医,3月1日之前,袁启新按企业规定的流程履行了正常的病假申请审批手续;之后,袁启新仅向企业邮寄三份建休单,即病休在家。

期间,企业分别两次向袁启新邮寄旷工返回通知书,催告袁启新返岗,如需请病假,则必须按企业规定由其本人亲自携带病历及建休单办理手续,袁启新置之不理。

2018年4日9日,企业以袁启新未履行休假审批手续已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与袁启新的劳动合同。袁

启新认为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企业制定适用的《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员工请病假,需填写《病假审批单》,且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及病例。袁启新因患颈椎病,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3月1日,按企业规定的病假审批流程履行了请假手续,其对企业病假请休流程规定是知晓的。

但在3月1日后,袁启新未再按病假审批流程履行请假手续,仅通过向企业邮寄建休单,未经审批同意即擅自进行休假不到岗上班。

为严格员工管理,企业先后两次向袁启新发出旷工返回通知书,要求袁启新本人到企业按规定流程携带建休单、病历卡及医疗票据办理病假请假手续。袁启新收到通知书后仍然置之不理。

对于袁启新未经审批同意即擅自休假不到岗的行为,企业有权根据依法制定的《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及《劳动关系终止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认定袁启新连续旷工已达5日,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征求了工会意见,审慎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故裁决不予支持袁启新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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