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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给工伤员工发工资,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2021-11-03 次浏览

李晓澜系某企业员工,2018年11月,李晓澜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

企业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3月18日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李晓澜于2019年3月18日向企业邮寄《辞职报告》,该辞职报告载明“因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基于以上原因辞职”。

李晓澜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972.1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7015.88元等。

法院认为:企业并未及时向李晓澜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李晓澜以此为理由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3月18日解除。

企业抗辩,李晓澜受伤时间为2018年11月26日,2019年3月6日才被认定工伤,未认定工伤前不存在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主观故意。

但即便如企业所述,在工伤认定前,李晓澜受伤治疗,至少应享受病假工资待遇,但企业并未足额支付其工资。

企业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李晓澜1992年7月到企业处工作,2019年3月18日离职,累计工作年限26.75年。

企业应支付李晓澜经济补偿80106.3元(2966.9元/月×2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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