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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牟于2010年7月入职某企业,薪酬管理专员。
2017年9月21日,企业因被告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泄露其个人及部门薪酬信息,严重违反了《考勤工资发放管理规定》第5.5条规定“集团薪酬体系及员工个人工资属公司内部机密,所有工资知情权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理由向工资知情权以外的任何人谈论或泄露他人工资”,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7年10月16日,孙牟向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赔偿金。
2018年1月,该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给付孙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53.57元×7.5(月)=27401.78元,驳回了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双方均不服,均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企业的行为不合法,无法律依据。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虽然是用人单位规范运作和行使用工管理权的重要方式,法律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必须要以合法为前提,亦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必须是以“严重”为要件,而工资并非是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绝对机密,也不属于其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密协议的内容应当是涉及公司的商业机密方面的内容,而不应是针对员工薪资分配制度,且限制劳动者谈论工资,对劳动者而言,过于严苛。故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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