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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哪些情形员工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2021-10-30 次浏览

裁判机构如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求给付财物的案件时,在作出判决交付执行之前,因权利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工作和生产,及时裁定义务人先行给予一定款项或特定物,立即交付执行,这种制度称为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裁判机构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条件。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是:

(1)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先予执行的案件,应当是在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各自应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具体义务都是十分清楚的。

法院可以根据李毅的申请,在诉讼请求的限度内,裁定被告预先给付被告一定数额的金钱,以解决被告生活急用。

(2)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

申请人确有困难,主要指两种情况:

一是申请人是依靠被告履行义务而维持正常生活,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如不裁定先予执行,李毅就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

二是李毅的生产经营活动,须依靠被告提供一定条件或履行一定义务才能够进行,在人民法院判决前,如法院不裁定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李毅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甚至李毅无法维持生活或者不能生产经营,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

只有当事人生活或者生产十分困难或者急需,并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才能作出裁定,要求被告先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3)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案件不具有给付性质,不存在先予执行的问题。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先予执行的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李毅的实际困难。

但是,如果被告根本就没有能力先行给付,裁定先予执行也无法执行。

所以,在诉讼判决作出前,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必须是在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条件下作出的。

具备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并立即开始执行。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先予执行只适用于特定的案件。

下列案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其中,第三种情况,主要适用于指某些经济合同案件中以及需要立即制止某些行为或需要立即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场合。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在先予执行的数额方面,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产、生活的急需为限。

被裁定先予执行的救济

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这类裁定,只能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不能提起上诉。复议结果,如认为裁定确有错误,予以撤销,应按执行回转的方式,恢复执行前的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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