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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宝顺于2010年4月15日入职某单位,2017年1月10日、2018年1月10日,单位分别向常宝顺发出两份年休假征询单,常宝顺在该两份征询单上以勾选的方式表示自愿放弃2017年、2018年带薪休假,并在表上签字确认。
2018年7月31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2018年10月16日,常宝顺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17年度15天和2018年度8天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6,919.54元,常宝顺称在年休假征询单上签字是被迫的。
仲裁委对常宝顺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常宝顺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单位提供的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两份“年休假征询单”显示,常宝顺已书面表示自愿放弃2017年、2018年带薪休假。常宝顺虽称系被迫签字放弃带薪休假,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故本院认为,常宝顺系自愿放弃2017年、2018年带薪休假,其现要求单位因未安排其休年休假而支付其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缺乏依据。故对常宝顺要求单位支付其2017年10天、2018年5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4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常宝顺仍不服,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无证据证明“年休假征询单”是在欺诈、胁迫情形下签署,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高院认为,根据常宝顺签署的“年休假征询单”等证据,常宝顺并无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签署“年休假征询单”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原审认定常宝顺已明确表示放弃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年休假,对常宝顺关于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折抵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常宝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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