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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3万高管入职就怀孕,企业调岗降薪劝退被判赔偿11.9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35条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除了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患病或工伤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等法定的情形外,企业单方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需要满足合理性。
实践中,企业无故把员工调到与原来工作完全无关的岗位、降低薪资待遇、给员工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或者调岗带有侮辱惩罚性质,都属于不合理的调岗,员工可以拒绝,企业少发工资、以旷工辞退或取消工作权限都是违法行为。
【案例】(2021)津01民终5983号
欣宇2020年4月入职天津某公关策划公司担任某校区校长一职,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只是在微信中确认欣宇的工资为30000元每月。
入职后没多久,欣宇检查出已怀有身孕。
2020年7月29日,公司向欣宇沟通表示,绩效考核从年考核变为季度考核,7、8、9三个月暂降为18000元,另外12000做到什么结果给多少钱,10月份会恢复为30000元。
欣宇表示同意暂时调薪,但之后总经理包某表示要二次降薪,并且一下子降到8000元时,欣宇表示不再信任公司。
2020年10月22日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人事变动通知,由于欣宇所在校区经济效益出现下滑,现免去欣宇校区校长职务,11月调回总部担任客服专员工资每月4500元,欣宇不同意,从10月29日开始休产假。
产假过后,欣宇没有按照公司要求到总部当客服专员,而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恢复校长职位和30000元每月的工资待遇,支付2020年7月至12月的工资差额133686.21元。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主张调整劳动者岗位合法的,应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
公司主张欣宇不能满足校长所需的能力和经验,但双方约定的两个月试用期内,公司没有约定有具体考核标准,而且试用期内公司也没有对欣宇的能力和经验提出异议,因此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但考虑到校区校长具有唯一性,在双方已经失去信任的情况下,再回到原岗位不具备现实性和可履行性,因此对于欣宇恢复原岗位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工资差额部分公司应当补足。
法院判决:公司给付欣宇工资差额共计119283.69元,驳回欣宇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企业在得知员工怀孕后多次降薪,还将其从校长职位调整为客服专员,明显带有惩罚性质,属于违法调岗。
尤其是在现目前国家出台各种政策大力鼓励生育的情形下,企业违法对孕期女职工调岗、降薪、劝退等,产生争议基本没有胜诉的可能。
实践中,企业违法调岗员工可以要求恢复原来职位和薪资待遇,但对于校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关键性岗位,在双方缺乏信任基础或者已有其他员工替代的情况下,法院可能酌情考虑不支持员工恢复至原岗的诉求。
同样的,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相似的情形也可能不会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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