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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迫离职”的情形以及经济补偿计算标准

2021-10-23 次浏览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六种情形

情形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现象: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情形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现象: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情形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情形四、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现象: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情形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现象: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情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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