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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乾是某医院医生,2017年9月某日王乾步行上班途中,被李某持事前准备好的一把尖刀朝腰部、胸部连续捅刺三刀,经抢救无效,王乾于当日12时41分死亡。
中级人民法院以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市人社局认定王乾步行上班过程中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王乾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王乾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事发当天,王乾步行去上班,属于在上班途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的法定情形,但是如前所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之间都有独立性,其中第(六)项规定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
王乾所受伤害不是交通事故原因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从全面审查认定来看,王乾所受暴力伤害,除不符合上述分析情形外,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其他各项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各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王乾所受暴力伤害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驳回王乾家属提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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