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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足额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的,员工以公司未足额支付产假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深圳市某通信设备有限企业支付牛丽产假期间工资差额10930.56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5837元、2017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518.63元。
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诉求改判企业无需向牛丽支付产假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
关于产假工资差额
如同劳动者未休年休假上班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一样,女职工未休完产假提前上班,不应视为女职工已放弃产假权利,并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待遇的法定义务。
牛丽未休完产假即上班,其上班期间所得工资是因提供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该劳动报酬与产假待遇属不同性质,前者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劳动所得,后者是基于女职工生育保险法律关系的待遇,二者并不冲突,不构成重复获利。
企业主张不应支付牛丽产假工资差额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根据双方确认的工资标准、未休产假时间判决企业向牛丽支付相应产假工资差额,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牛丽以企业未足额支付产假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企业应向牛丽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企业关于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企业向牛丽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相应经济补偿金,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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