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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承担,秉承“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职工遭受性骚扰,多发生在私密空间内,一般具有突然性和隐蔽性,一些行为的持续时间短,受害者往往难以及时通过手机、录音等形式收集和固定证据,再加上用人单位或周边环境没有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等,职工维权时很难提供充分证据。
于玲是某酒店后厨员工,诉称在工作期间长期遭到厨师长卢强骚扰,造成其焦虑、抑郁等严重后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卢强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查明,某日于玲去卢强办公室拿厨师帽,次日以在卢强办公室遭受性骚扰为由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派出所对双方作了询问笔录,卢强在派出所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认真反省,决不做影响公司形象和员工身心健康的事情,决不通过语言、肢体骚扰他人,除工作之外决不和于玲有任何接触。
法院查阅派出所询问笔录,酒店其他员工评价卢强“就是平时聊天爱说黄段子”“爱开玩笑,有时候开玩笑开的有点重”。
庭审中,卢强自述“人多时我可能说过黄段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综合于玲报警、派出所询问笔录等证据,于玲关于曾受到卢强性骚扰的主张,存在高度可能性,法院推定卢强的行为侵犯了于玲的人格尊严,应赔偿于玲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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