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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是员工本人字迹,法院因员工多次发生争议不予支持二倍工资

2021-10-19 次浏览

2014年3月,纳吉路到制造企业任普通操作工。

2015年1月,纳吉路口头申请离职,企业同意,同年3月12日,经企业同意,纳吉路办理了离职手续。

纳吉路在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企业提交的劳动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落款处“纳吉路”三字非纳吉路本人所签。

企业认为,其要求企业所有员工在入职后一个月左右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系企业通行做法,企业所有员工均按此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纳吉路亦不例外。

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要求纳吉路签订劳动合同,且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在纳吉路提出仲裁前保存于企业办公室。

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企业支付纳吉路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从企业在与纳吉路发生纠纷后即拿出劳动合同文本配合鉴定的行为表现来看,企业在收回合同文本时应该是确信签名由纳吉路自己所为,故就整个签订过程来看,企业已经履行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该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肆意侵害劳动者的权益而无所约束。

但本案的企业在纳吉路入职后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已自然纳入法律约束之中,故企业并无理由冒着承担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的风险而拒绝与纳吉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企业身为劳动者,其已多次与其他用人单位发生纠纷,而纠纷事由均包括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涉及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案情与本案情形非常相似。

由此可知纳吉路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这一法律规定熟悉知晓,故纳吉路应当具备知识要求企业在其入职之后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是法律赋予纳吉路的权利。

故企业关于无须向纳吉路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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