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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武是某公交公司的司机,2019年6月某日高武下班签退后走路回家途中,因踩到不明物体摔倒致左脚骨折。
2019年8月,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高武受伤不符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高武不服,诉至法院,高武认为其在下班后步行回家途中受伤,步行是为响应国家倡导的绿色出行,且属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前后因满足合理的生活需要而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高武下班签退后步行回家,不慎摔倒致左脚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足第5跖骨骨折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原审法院亦予以确认。
人社局在受理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审查,认为高武受伤情形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高武认为其在下班后步行回家途中受伤,步行是为响应国家倡导的绿色出行,且属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前后因满足合理的生活需要而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明显是对工伤认定规定条件的误解。
高武主张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高武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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