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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丽于2013年7月入职北京某电子企业,从事人力资源主管,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7月。
2017年6月,企业向李丽丽发出通知:
致李丽丽女士,我司因经营需要,于2017年6月3日起,办公地点将由北京市西城区宣外大街**庄胜广场北办公楼东翼**搬迁至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鹏润大厦****,烦请配合企业此次的搬迁工作。
并请在2017年6月5日起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办公。如您不能及时出勤,应按规定向企业办理请假手续。
否则,企业按旷工处理。企业办公地点搬迁后,您在企业的原有工作岗位、薪资待遇等均不发生任何变化。本次搬迁过程中,如您有任何疑问或困难,均可联系企业人力资源部经理。
李丽丽不同意去新地点上班,6月5日起未出勤。
6月22日,企业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指定李丽丽于6月23日前,到企业新迁办公地点上班,否则按旷工予以辞退处理。
李丽丽收到通知后,仍未去新办公地点上班。
2017年6月27日,企业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李丽丽旷工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李丽丽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4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李丽丽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变更办公地址或注册地,属企业经营自主之权利。企业办公地址在北京市城六区内进行变更,由西城区宣武门搬迁至朝阳区霄云路,并未实质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企业己履行了告知义务,李丽丽未再出勤行为已构成旷工行为,企业依据《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与李丽丽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李丽丽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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