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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外出工作时把别人撞伤,法院判决单位承担赔偿37.2万

2021-10-19 次浏览

员工因工外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伤,是员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还是和用人单位各承担部分责任?

职工下班回家驾车把他人撞伤,单位承担赔偿?

李年是甘肃省武威市某单位职工,被单位选派到某地进行帮扶工作,2019年5月24日晚上19点10分左右,李年驾驶自己的小轿车下班回家的路上与郑武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郑武和乘车人周某受伤。

事故认定:

经交警部门认定,发生事故时郑武驾驶的摩托车正常行驶,李年对道路前方动态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车速,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避险措施采取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故判定本次事故郑武无责任,李年负全部责任

外出工作把人撞致二级伤残,对方要2百万赔偿,员工不用赔?

损伤认定:

事故发生后,郑武损伤严重,先后住院三次,分别住院126天、89天、35天,医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胸部损伤、肺部感染、胸腔积液、术后颅骨缺损……。

三次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359246.41元,李年给轿车投保了金额为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医疗期间保险公司垫付360000元,李年垫付18772.26元。

2019年10月,经双方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武颅脑损伤造成肢体运动障碍致残二级、语言障碍致残七级,行脑内多发血肿清除+内外减压术后的致残程度为九级;后遗颞枕叶大面积脑软化的致残程度为十级完全护理依赖

诉讼请求:

郑武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年、李年单位、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314446.21元,扣除已经支付的费用,还需赔偿199626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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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年辩称:

事故是发生在驾驶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内,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

此外,事故发生时,是在单位外派工作期间,应由单位承担超出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赔偿范围的赔偿。

并且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不合理,从事故现场来看,郑武驾驶的无牌号摩托车没带头盔、超速带人,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还有,郑武主张的赔偿项目过高,后续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要求金额不合理。

单位主张:

李年是个人选择的上下班交通方式,不是从事与工作职务有关的行为,并且事故是发生在晚上19点10分,驾驶行为是在工作时间之外,李年驾驶的车辆也是自己的,因此事故与其单位职务无关。

保险公司主张:对事故认定无异议,但郑武起诉的部分赔偿项目过高,应在合理赔偿范围内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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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认定程序合法,据此认定李年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事故发生之日,李年在xx村帮扶工作,且事故发生地亦在李年上下班必经之地,上下班期间仍属于执行职务期间,故对李年行为应当认定为执行职务的行为。

根据郑武的诉讼请求、举证情况、被告的辩解意见以及法定赔偿标准,法院认定损失共计为1346585.73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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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

核减已经垫付费用,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武损失595760.53元,支付李年垫付的费用18772.26元,单位支付郑武372052.94元,单位承担案件受理费11322元。

本文案例案号(2020)甘06民终888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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