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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清萍于2000年11月进入某餐饮企业工作,从事管理岗位工作,自2012年1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业绩考核结果变动工作地点及岗位,杨清萍服从企业的安排;企业根据企业发展需要,为了提升业务和管理水平、将不定期地组织杨清萍到常州(总部)参加培训或复训;如杨清萍不接受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到者,将视为本人自动辞职;杨清萍不服从企业安排异地工作,将视为杨清萍本人自动离职。
《员工手册》规定:……“不服从工作安排、正常分工、出差安排”和“拒绝服从企业符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或因员工个人情况作出的调岗、转岗、更换工作部门的安排”的,属于C类违规或者不当行为,企业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杨清萍于2000年11月28日进入企业工作,先后有过37次调岗变动,担任过下饺、厨房副主管等多个职务,经过竞岗于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7日期间任职营运优化部副经理。
2020年1月,企业营运优化部总监严某动员杨清萍去营运部做门店店长,一年之后回来更好地做营运优化部工作,杨清萍拒绝。
1月8日,杨清萍至原岗位上班,被企业门卫拦截不让进入,1月19日,企业向杨清萍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
后杨清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1000元。
法院认为:
如果新岗位与原岗位的工作内容相同或者相似,且新岗位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调整岗位后的工资水平亦不低于原岗位的,劳动者一般应当服从调岗安排,该调岗行为就具备正当性。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所需对其职工进行调整是用工管理权和自主权的体现,职工应当尊重企业的合理调整,服从企业工作安排。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杨清萍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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