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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说“完不成任务就别来上班了”,算不算公司违法解雇?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企业违法解雇,劳动者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
也就是说,企业没有法律依据单方解雇员工,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回到企业上班,也可以要求企业支付2N的赔偿。
员工提起劳动仲裁状告企业违法解雇,首先要证明企业的解雇行为,常见的证据是企业发出的书面解雇通知、离职证明、电子邮件、微信记录、短信、电话录音等。
【案号】(2021)粤01民终16846号
赖勇(化名)2017年6月入职广东某商贸公司担任销售总监,跟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2019年6月合同到期后,公司对赖勇的工作表现不是很满意,于是跟他约定了为期一年的“弹性期限”,约定在弹性期限内,任一方都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方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2019年12月某日,公司谢总经理向赖勇发送微信:“告知你一声:如果到这个月底公司的XX产品库存不能低于1000瓶,下个月开始你就不用来上班了”
12月过完,赖勇未完成谢总规定的目标,12月31日上完班就没有再到公司上班了。
公司向赖勇出具的离职证明写的是“至2019年12月31日因合同到期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赖勇离职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6715.13元。
离职后赖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0000元。
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法院审理。
谢总经理对赖勇的微信告知,仅为激励、促使赖勇完成销售业绩,并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
不能因为公司方一句激励的言语就认定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
并且,从2019年10月起,赖勇曾多次向公司行政助理唐某表示不再继续在公司工作,12月17日赖勇在微信中主动告知公司人事主管“我做到这个月底会离开公司”,是明确地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应认定为是他主动提出离职。
法院认为:
关于双方约定的弹性期限,约定在此期限内双方有权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该约定与《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符,免除了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故法院认定该约定无效,视为双方续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发出的微信告知,是对赖勇的警告提示,意思应理解为以赖勇完成销售任务为条件,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主张上述对话是为激励赖勇销售业绩而说,但作为用人单位,激励员工工作应采用慎重及积极的措施。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决定,双方作出此意思表示时均应经过慎重考虑,公司以此用于激励员工并不恰当。
故法院对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至于公司称赖勇曾通过公司提出离职,但赖勇没有提交正式辞职申请,也没有委托他人转达其要求离开公司的意愿,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赖勇称该话语在公司布置销售指标后感到将不能完成指标而对将到来的后果的猜测,也符合常理,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与赖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应向赖勇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145.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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