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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吉于2018年3月进入某信息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至2021年3月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存在连续旷工2天以上,伪造、篡改考勤记录等不诚信行为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考勤和请假统一在手机APP考勤系统中进行操作。
员工申请休各类假期,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领导审批同意;如员工确因急诊或意外事故不能出勤,也必须于当日上午电话告知部门主管,并在手机APP考勤系统中提交请假申请,否则视为旷工。
APP考勤系统于每月月底向员工邮箱发送当月本人考勤信息,如员工有异议,可在一周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
2018年4月8日、16日、23日下午,吴吉因病至医院就诊,并口头向其主管请假,但未通过手机APP提交请假申请,而是分别在当天20:43、18:05、19:30进行了下班考勤打卡。
该公司按照4月全勤向他发放了当月工资。
2018年5月初,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从吴吉提交的医药费报销申请单和监控中发现吴吉上述三天下午离开公司后未再返回。
当月10日,公司向吴吉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吴吉构成旷工,且伪造考勤记录,属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吴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吴吉的行为虽不宜认定为旷工,但存在伪造考勤记录的情形,公司以吴吉试用期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存在不诚信行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对吴吉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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