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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小张在15岁辍学后进入到某家餐厅做洗碗工,在某天上班的时候,小张和同事小王因为琐事产生争执,年轻气盛的两人争执一段后就扭打到了一起。
其他同事将两人拉开后,小张突然开始呼吸急促然后晕倒,同事们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将小张送往医院治疗。
未曾料到,仅仅不到一个小时,小张就因抢救无效被确认死亡。
小张父母悲痛欲绝,在了解到事情经过后,认定小王是杀害小张的凶手,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法医鉴定,小王与小张之间的打斗非常轻微,小张身上仅有三处轻微损伤,并不足以致命。
经过法医进一步鉴定,小张属于胸腺淋巴体质猝死,是因为小张体质特殊所致。
胸腺淋巴体质是一种非常罕见的特异体质,具有这种体质的人,通常身体瘦小,体质脆弱,身体抵抗力差,可能由于激动、惊吓或者轻微外力作用,甚至像疫苗注射、抽血这样的微小刺激而发生猝死。
可正是这种特异体质,使小张和小王争吵打斗后,受到刺激,发生猝死。
最终检察机关认定小王的行为属于一般殴打行为,不具有伤害故意,且主观上无法预见到张立住的特殊体质及死亡结果,也不存在过失,不构成犯罪,最终决定对小王不予起诉。
小张父母认为,小张是在工作中死亡,应当属于工伤,但餐饮公司答复他们小张属于未成年人,不能缴纳工伤保险,无法得到工伤赔偿。
协商赔偿无果,小张父母状告餐饮公司,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餐饮公司向小张父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75万余元。
案件来源:北京一中院《法官公开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违法招用童工,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无论是不是工伤,单位都要承担全部的医疗和生活费用。
如果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单位会被吊销营业执照,还要按照工伤保险的赔偿金额一次性支付赔偿。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工”要素,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与人发生争执打斗后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因工作原因”死亡的标准。
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此情形下只强调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并未规定员工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病才视同工伤。
所以员工与人争执打斗后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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