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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山于2016年4月入职上海某企业,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的劳动合同。
2018年5月14日,丁山因寻衅滋事案被拘留。丁山打电话给同事,告知家中有事请假一周。
企业一周后再联系丁山,丁山手机关机,无法取得联系。
企业《员工手册》规定:两天以上事假,必需本人提出由厂长报请总经理批准同意。未办任何请假手续及请假手续不全或假满未办续假手续的,以旷工论处。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累积旷工三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以丁山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18年10月,经公安局决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取保候审。
2019年4月,丁山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805元。经仲裁裁决,对丁山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丁山于因寻衅滋事案被拘留,直至2018年6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该期间丁山被限制人身自由,未向企业提供劳动并非丁山的个人意愿。
但是,2018年5月14日丁山在还未被拘留,刚到派出所接受询问的时候,曾打电话给同事,告知家中有事请假一周,此时,丁山并未将其可能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一并告知企业。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企业在2018年5月31日前已知晓丁山被拘留情况,丁山自2018年5月21日起逾十日仍未正常出勤,且在可以的情况下未说明合理理由,企业在无法联系到丁山的情况下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丁山劳动合同,难谓违法。
丁山关于企业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驳回丁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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